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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改名字?进来看正确的操作方法!

来源:呼和浩特日报 作者:      2018-10-25

  市民刘艳茹因个人原因,想改名字,她咨询:姓名变更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记者从赛罕区大学西路派出所户籍科了解到: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供变更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按办理程序审批。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准予变更、更正姓名:

  (一)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

  (二)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三)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且其生(养)父母双方协商同意更改的;

  (四)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或有辱人格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六)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

  (七)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与他人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八)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办理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满16周岁的除外);

  (二)学校或单位(社区、村委)出具的证明;

  (三)父母亲单位或社区(村委)出具的证明(18周岁以上除外);

  (四)社区民警调查报告。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的干部职工变更姓名的,必须出具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一)正在服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二)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张艳枫)

  原文链接:http://www.hhhtnews.com/2018/1024/2953271.shtml

 

【责任编辑:尧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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