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微信 > 正文

北京地铁辱骂案处理结果:行拘5日,依法不执行

来源:爱旅游小妞 作者:      2017-03-07

  “行政拘留5日并依法不执行行政拘留”与“不拘留”是一回事吗?

  

  昨天晚上,北京市公安局在其官方微博上公布了对备受关注的“北京地铁扫码辱骂案”处理结果:对当事男子张某决定行政拘留5日,并依法不执行行政拘留;对蒲某某、胡某某二人的扫码推销行为进行教育,并通报相关主责单位。

  昨天晚上19时29分,北京市公安局通过官方微博“平安北京”发布消息称,针对3月4日以来网传一段拍摄于北京地铁十号线车厢内的视频,警方迅速开展工作,将视频中的男子张某(17岁,北京市户籍)查获,并向视频中的当事女子蒲某某、胡某某和视频拍摄及首次上传网络人员等核实情况,全面查清了案件事实。

  经调查,因蒲某某和胡某某请求张某扫手机二维码推销产品遭拒,引发争吵,后张某对二人实施了辱骂、抢手机、推搡等行为。经向蒲某某、胡某某等二人核实,二人未受伤,手机等财物未损坏。在警方调查过程中,张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深感后悔,并向蒲某某、胡某某等二人真诚道歉,获得了对方谅解。

  因张某悔过态度好,系未成年在校学生,且初次违反治安管理,警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张某决定行政拘留5日,并依法不执行行政拘留。对蒲某某、胡某某等二人在地铁车厢要求他人扫码推销产品等涉嫌违反地铁运行管理的行为,警方已通报相关主责单位,并对二人进行了教育。

  北京警方还感谢了网友、媒体和公众对公共秩序和警方执法活动的关注,并倡议“警民携手,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不过这一结果也让一些网民感到难以理解:既然已经对张某决定行政拘留5日,为何又能“依法不执行行政拘留”,这不是前后矛盾吗?

  “从视频中男子的行为来看,的确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的。”记者从法律界人士处获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情节较为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则规定“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这意味着公安机关对该男子处以5日行政拘留于法有据。

  但为何明明已经处以5日行政拘留,却又“依法不执行”,是因为当事男子为17岁未成年人吗?“对于‘依法不执行’法律有明确规定,与当事男子未成年有关,但不能笼统地认为是因为当事人未成年所以不执行。”记者从法律界人士处获悉,《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处罚和种类已有了前置性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四类情形之一,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而根据北京公安部门查证后公布的事实,当事男子17周岁,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符合这一规定中的第二类情形,因此可以依法不执行。

  在一些网友看来,这样的提法未免有些“拗口”:“既然事实上就是当事人不会被关5天,为何不直接说‘不予行政拘留’?”

  据介绍,“不执行行政拘留”与“不决定行政拘留”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前者说明行为人本身的违法行为已达到行政拘留的程度,后者则意味着违法行为没有这么严重。

  两者从后果上来说也不相同,前者公安机关可据此确定行为人有了违法经历,此后行为人再次实施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从重处罚;后者则不能据此确定行为人有此违法经历。

  题图来源:新华社

【责任编辑:尧日】

扫一扫关注北疆风韵微信公众号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