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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15名邪教人员传播邪教“三赎基督”获刑

来源:北疆风韵 作者:孙健      2017-11-13

   2016年11月,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人民检察院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赵殿武、张秀英、李金凤等15名被告人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突泉县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当月9日公开审理了此案。

  经审理查明:2000年5月“三赎基督”(又称“门徒会”)被公安部认定为邪教组织。其组织体系分为总会、大会、分会、小会、小分会、分会点、教会,每层组织核心骨干统称为执事。

  被告人赵殿武、张秀英、李金凤为突泉县小分会执事,三被告人任小分会执事期间,积极培养邪教组织骨干,任命分会点执事,组织各分会点执事非法聚会,听取分会点执事传教情况的汇报,安排下次传教活动,宣扬信奉“三赎基督”有病治病、没病保平安等歪理邪说,传播“闪光的灵程”、“永生取决于顺服神”等邪教思想。层层散布每个信徒,以蛊惑蒙骗他人。

  被告人曹玉宝、常国辉、庞长江、苏福、吴亚东、韩晓庆、刘玉珠、李兰香、王岩、刘玉珠为分会点执事,九名被告人担任各分会点执事期间,积极培养邪教组织骨干,任命教会执事,积极参加上级执事组织的非法聚会,接受传教任务,组织下级教会执事非法聚集开展邪教活动,以其上级执事同样的方法进行传教,宣传“三赎基督”(又称“门徒会”)的邪教内容。

  被告人王玉忠、赫长顺、徐龙义是教会执事,三名被告人担任教会执事期间,积极参加上级分会点执事组织的非法聚会,并为上级执事开展邪教活动提供非法聚集场所,并负责接待服务,同时组织其分管教会执事及信徒非法聚会进行邪教活动。

  上述事实,15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15名被告人的公诉材料,公安机关扣押清单:十字旗、手杆称、邪教宣传片等材料,对涉案人员的辨认笔录,劳动教养决定书,15名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足以认定。

  突泉县人民法院认为,15名被告人在“三赎基督”(又称“门徒会”)邪教组织已被依法取缔后,多次组织信徒非法聚集开展邪教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上述15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位置和所起的作用,予以其相应的刑事处罚。被告人曹玉宝、常国辉、庞长江因信奉“三赎基督”(又称“门徒会”)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不思悔改,继续信奉该邪教组织,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殿武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较轻并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应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县人民法院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殿武、张秀英、李金凤等三人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被告人曹玉宝、常国辉,庞长江等三人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苏福、吴亚东、韩晓庆、刘玉珠、李兰香、王岩等六人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郝长顺、王玉忠、徐龙义等三人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分别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责任编辑: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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