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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和解决邪教问题

来源:凯风网 作者:周逸      2017-11-03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部分民众精神信仰的缺失和伦理道德的滑坡是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社会各阶层思想观念、价值观和利益呈现更加多元化发展趋势,如果找不到妥善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机制,中国社会矛盾的高发期和突发期会一直持续下去。邪教问题也将会伴随中国社会发展而长期存在,而最优的解决之道,就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去化解社会矛盾,解决邪教问题。 

  邪教是中国历代一直存在的重大社会问题,历朝历代均给其严厉打击,但效果甚微,历史上多次的朝代更替更是由各种邪教所引发。新中国建立初期,曾采用大规模的群众运动方法解决“会门道”等各类历史遗留邪教问题,这种方式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比较奏效,但放在今天依法行政的时代背景下,可能会适得其反,稍有不慎就可能把更多的群众推向对立面。 

  运用法律手段防范、遏制和打击邪教势力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同做法,我们必须顺应这一世界潮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应对邪教问题。比如,奥姆真理教在东京制造沙林毒气事件后,日本政府于1997年修订了《宗教法人法》规定:加强监督管理,增加透明度,接受外部监督;健全宗教管理机构,对宗教法人实行全国一元化管理;法国国民议会通过了《对侵犯人权与基本自由的邪教组织加强预防和惩治法》,这是第一部全面的反邪教专门立法。世界各国打击邪教的实践证明,只有提高到立法的层面,才能更加有力地打击邪教,才能使反邪教更加全面、深入和持久。 

  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各类邪教问题? 

  1、树立法律至上的原则。首先,要心中有法,就是要有法律观念、法律意识,始终把“法”字放在心上,真诚地尊重法律、信仰法律、敬畏法律,自觉地把法律作为处理各种邪教问题的准则。其次,要遇到邪教问题事先找法,就是处理各类邪教案件问题,都要先找法律依据,问问法律是怎么规定的,看看提出的处理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最后,涉邪教案件一定按照法律程序办理。邪教的认定及其处置,必须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随意化的人治方式只可以一时打击邪教嚣张气焰,不可能根治邪教。邪教案件的打击、取缔、审判等各个阶段,必须以法律规定的手段和程序规范行动方式,必须严格按照司法程序进行审判处理。 

  2、提高依法处理邪教能力。一方面,要学习和掌握各类法律法规。要认真学法,掌握国家基本法律法规、反邪教相关的法律法规,熟知法的目的、原理、价值追求、法治原则,深刻理解法律精神,重点掌握法定权力的边界、程序、责任等内容。 

  3.加大反邪教法治宣传教育力度。深入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在反邪教领域自觉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要充分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渠道,做好反邪教法制宣传工作和思想教育工作,结合“六五”普法教育活动,通过宣传宪法、刑法、国家安全法,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让广大基层群众深入了解“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违法本质及其应承担的责任。重点宣传有关法律政策,让群众掌握法律武器;宣传科普知识,引导群众运用科学反对愚昧,使群众认清宗教与邪教的根本区别。通过大张旗鼓地宣传,使全社会形成更为浓厚的防范和抵制邪教的氛围,努力铲除邪教组织滋生的土壤。 

  4、加强反邪教法治顶层设计。我国现有的反邪教法律武器主要散见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两高《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及政策中,始终没有一部成文的、系统的、全面的、专业的反邪教法。存在邪教概念界定不够科学,邪教案件犯罪法律规定相对宽松,打击跨国邪教犯罪存在法律空缺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影响了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的开展。反邪教工作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法律便是同邪教开展斗争的最有力的武器。在新形势下可研究适时制定《反邪教法》,可以使反邪教工作更加深入、细致地开展下去,做到社会长治久安,并对邪教进行防范、遏制和打击有其很大的现实意义。 

  总之,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不同于人治思维、革命思维、政策思维的一种治理国家的思维方式,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必须努力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处理各类邪教问题的能力。 

【责任编辑:心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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