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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两高”发布新惩治邪教犯罪司法解释的几点解读

来源:北疆风韵 作者:张磊      2017-05-03

    自2017年2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司法解释)正式施行,该解释共16条,言简意赅,司法解释开篇便界定了什么是“邪教组织”,不仅对传统的邪教行为做出规定,同时对出现的新型涉邪教犯罪行为作出了明确的量刑规定,如“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宣传邪教的,利用在线人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组成员、关注人员等账号数累计一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宣扬邪教的等行为,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这对于检察院、法院今后办理邪教案件作用巨大。

  司法解释明确了七种邪教犯罪从重处罚的情形,其中第八条规定“向未成年人宣扬邪教的;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宣扬邪教的”从重处罚,很好的保护了未成年人的思想不受邪教荼毒。

  司法解释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规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情节较轻,但行为人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行为人系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以上司法解释的出台显示了我国依法治国、依法治邪的决心,也体现了宽严并济的人文主义精神,不得不说是法制的不断健全,也是社会的进步的又一体现。

 

  

【责任编辑:彩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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