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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罪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谈依法治邪

来源:北疆风韵 作者:王继权      2017-01-24

    在邪教治理方面,我国一直主张反邪教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国家坚决禁止一切邪教,并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不得信邪教,不得参与邪教组织的任何活动,社会要防范邪教,家庭要拒绝邪教,个人要识别邪教。近年来,由于受到国外邪教组织的教唆,邪教组织活动更加隐蔽,邪教犯罪更趋向组织化,受害对象已经针对不特定人群,社会危害性极大。此种情况下,要进一步发挥好刑法这一社会治理的最后手段,综合运用法理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治理手段。

  犯罪构成要素,是表明违法性的要素。首先是行为主体与行为,行为主体与行为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要素。行为所造成的侵害结果、危险结果是构成要件的重要内容。除此之外,特定的行为状况与条件、特定的行为对象与手段,也可以说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但它们与行为本身是何种关系,特别是邪教犯罪的构成要素是值得研究的问题。笔者从犯罪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行为主体、行为方式、行为对象、侵害结果、因果关系等五个方面阐述邪教犯罪的构成要素。

  从邪教犯罪的行为主体方面看,治理的关键在于自然人犯罪。行为主体,是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首先是自然人。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行为主体,只要求是自然人,而不要求其他内容。法是人类共同体的规范,只有人的行为存在违法与否的问题。作为违法类型的构成要件,当然包括自然人这一主体要素。只要自然人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即使其没有达到法定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也不影响对其行为的违法性的评价。以上表述完全符合《刑法》300条规定的。

  从邪教犯罪的行为方式方面看,犯罪是侵犯法益的行为。所以,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行为也被我国刑法理论称为危害行为。邪教危害行为具备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三个特征:一是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邪教的危害行为是客观的、外在的现象,侵犯到现实法益,即包括积极活动,也包括消极活动。二是行为是基于人的意志而实施的。邪教组织正是利用歪理邪说控制或者支配一些信徒身体活动,而达到自己目的。例如,邪教组织教唆一些信徒自焚、自杀等行为,完全控制了信徒的意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因而有致人伤亡的危险,甚至产生伤亡结果。三是行为必须是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行为。邪教组织的活动,已经侵犯到特定或不特定人的法益,就属于刑法上的行为。

  从邪教犯罪的行为对象方面看,行为对象也叫犯罪对象(行为客体) ,一般是指实行行为所作用的物、人与组织(机构)。其一,《刑法》300条规定第一款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则可以认为,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的行为对象是行为人违反国家的秩序管理,防害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活动,因而成立犯罪。其二,《刑法》300条规定第二、三款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等犯罪行为的。行为对象侵犯的是人,不仅指人的身体,还包括人的身份、状态等。其三,《刑法》300条规定第三款规定: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从此条可以看出行为对象既有人身,也有财物。有的犯罪只有一种行为对象,有的犯罪则有数种行为对象,这通常取决于行为是侵犯一个法益还是数个法益。在行为侵犯数个法益的情况下,其行为对象也侵犯数个法益,依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应当数罪并罚。

  从邪教犯罪的侵害结果方面看,结果是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与现实危险状态。如: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对吕瑞珍、农少英共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依法判处二被告人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一是因果性。吕瑞珍、农少英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行为,是引起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原因,对吕瑞珍、农少英两人判处有期徒刑是原因引起的后果。二是侵害性与危险性。对吕瑞珍、农少英两人判处有期徒刑表明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遭受侵害的现实事实,对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了危险结果。三是法定性。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结果,是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结果,而不是泛指任何结果。吕瑞珍、农少英两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行为,已经危害到我国刑法规定的社会管理秩序,可以认为发生了危险结果。因此,只要已经出现的事实与状态是由行为造成的,并且说明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犯性,就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从邪教犯罪的因果方面看,因果关系是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其中的“引起”者是原因,“被引起”者是结果。认定因果关系,意味着将结果归属于某个实行行为。一方面,吕瑞珍、农少英制作和传播“法轮功”邪教宣传品的实行行为,本身是引起造成法益侵害结果的危险行为,实际上是危险的现实化过程。另一方面,吕瑞珍、农少英二人共同故意犯罪的行为,危害到社会秩序,所以,吕瑞珍、农少英的行为符合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当构成犯罪。

  通过对邪教犯罪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分析,将刑法规则蕴含的正义品质阐释出来,证成刑法的社会性、目的性与合理性,对依法治理邪教有积极地推进作用。

 

【责任编辑:自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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