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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丽区一名男子从事“门徒会”邪教活动被判刑

来源:中国反邪教网 作者:冯东丽      2021-02-01

2020年8月25日,天津东丽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件,被告人韩某某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被告人韩某某出生于河北省任丘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北省任丘市,住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示范镇。于2019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韩某某信奉“门徒会”(又称“三赎基督”、“戴迦尼神”等)多年。2015年担任天津“门徒会”邪教京津分会执事,负责天津地区邪教事务。自2015年至2019年5月,被告人韩某某积极发展天津静海区、大港区、河西区等九个小分会邪教成员24人,期间多次向信徒宣传“门徒会”教义,蛊惑信徒信教能“治病”、“保平安”等。2019年5月7日,被告人韩某某被抓获归案,后从其租住的房屋中搜查扣押了电脑、手机等物品。在其使用的电脑硬盘中发现音视频117个,经认定均为邪教内容。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某某通过他人积极发展邪教组织成员10人以上,传播门徒会信息,宣传邪教,该行为扰乱了我国的法律秩序,破坏法律实施,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情节较轻,依法应予以处罚。证据,证人均能证实韩赶华信奉邪教,并在邪教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为邪教成员讲道,发展会员,结合其使用的手机、电脑中存在的邪教内容,可以认定被告人韩赶华信奉邪教,并在邪教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并通过他人发展会员的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八项、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赶华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7日起至2020年11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附:延伸阅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第一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赃物,应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八)发展邪教组织成员五十人以上的; 

第四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相应标准五分之一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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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狮子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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