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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赤峰市一女子散发法轮功反宣品获刑

来源:北疆风韵 作者:炜钰      2017-11-22

    2017年3月15日,赤峰市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王玉兰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王玉兰,女,1959年12月出生,回族,高中文化,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镇西城区南新街无业居民。2014年9月5日因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被巴林左旗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日。2016年12月2日,因利用邪教危害社会被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日后改为刑事拘留。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日10时许,王玉兰伙同马显云(另案处理)驾驶奔宝牌二轮电动车在巴林左旗林东镇巴林路向路人散发法轮功反宣品,被巡逻民警发现后现场将其抓获,在其驾驶的二轮电动车里查获大量法轮功反宣品(法轮功日历11本、法轮功宣传单118张、法轮功光盘2张)。2014年7月13日9时30分许,曾在巴林左旗十三敖包镇海兴加油站附近散发法轮功反宣品,被民警当地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玉兰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玉兰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责任编辑: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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