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风网2017年1月6日消息,通讯员:张文国】2016年12月24日,甘肃省庆阳市宁县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志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张志和,曾用名张致和,男,1962年出生,甘肃庆阳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1997年10月习练法轮功。2015年12月23日,被告人张志和驾驶“本田”牌新大洲普通二轮摩托车窜至宁县焦村镇西沟村,沿路向村民发放法轮功宣传资料。该村党支部书记得知后赶赴现场,强行扣押51张宣传光盘、28本台历、10张宣传彩页、5本宣传册等反宣资料,准备移送警方处理时,被告人弃物逃离。2016年1月21日,被告人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6年12月24日,甘肃省庆阳市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志和公开习练法轮功并传播法轮功宣传品,危害社会秩序,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正确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遂依法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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