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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确保失业人员及时申领保险

来源:北方新报 作者:张学博      2018-10-10

 

   首先,在规范失业人员待遇申领方面,自10月16日起,凡参保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参保单位须逐人填写《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情况告知单》,自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一科服务窗口(新华东街奈伦国际B座3楼服务大厅失业保险受理窗口),也可手机拍照或扫描后通过邮箱直接发送上报,邮箱号为:416898104@qq.com。如未按规定时限上报,致使失业人员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其次,在参保单位划账方面,自10月1日起,下列参保单位当期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实行统一划帐,无需到市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具体包括:通过三方协议缴费的参保单位;通过商业银行代收缴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中单位名称、社会保障号、缴费金额及费款所属期与《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中单位名称、社会保障号、缴费金额及费款所属期完全一致的参保单位。上述参保单位划帐情况可通过《内蒙古12333网上服务大厅》网报系统查询。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中单位名称、社会保障号、缴费金额及费款所属期与《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所列不一致的,参保单位仍需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前往市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二科(新华东街奈伦国际B座9楼904室)办理对帐划帐业务。凡2008年以来未办理划帐业务或阶段性未办理划帐业务的参保单位,携带未划帐年度(或未划帐阶段)缴费票据及时到市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二科进行对帐划帐。此外,参保单位自2008年以来历年缴费全部划帐后,失业保险待转基金仍有余额的,可使用余额抵缴应缴费用,抵缴应缴费用按相关程序办理。

  原文链接:http://www.hhhtnews.com/2018/1010/2944863.shtml

 

【责任编辑:尧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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