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吴泽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作出了二审判决,认定:2015年10月30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华藏宗门”头目吴泽衡及其弟子多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一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吴泽衡等人的上诉请求予以驳回,维持一审对吴泽衡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宣判。
从山东招远“全能神”血案,到“华藏宗门”案的二审宣判,再一次证明了:不管邪教冒用什么名义,不管邪教以什么样的花招出现,都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因为这是由邪教自身的性质、主张、行为等决定的。
邪教的性质决定:难逃法网
国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邪教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它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歪理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邪教大多是以传播宗教教义、拯救人类为幌子,散布谣言,且通常有一个自称开悟的具有超自然力量的教主,以秘密结社的组织形式控制群众,一般以不择手段地敛取钱财为主要目的。”这便是国家从理论上对邪教的认定。
我们从国内外、许许多多的邪教组织形成、发展来看,邪教组织都有一个共同的性质,那就是邪教头目有一个共同的嗜好:通过神化自我,来提高、强化个人的身价和影响力。从我们目前已经熟悉的“法轮功”“全能神”“华藏宗门”,概莫能外,还有哪些具备这些条件的邪教组织呢?
血水圣灵:以“七烛台”和“白马飞鹰旗”做为该组织的主要标志。教主左坤称他传的是血、水、圣灵全备福音,他歪曲《圣经》,自称“使徒”,是“神的化身”,要求信徒称其为“老爸”或“爸爸”;门徒会:他们以“七步灵程”为教程,内部设立总会、小分会、教会点等7级机构。宣称教主季三保是“神所立的基督”“神的儿子”,可以行神迹奇事,治病救人;观音法门:教主释清海标榜自己是“清海无上师”,等同于释迦牟尼、耶稣基督、安拉真主等;三班仆人派:教主徐文库借用《圣经》神化自己,自称“大仆人”。他们散布“2000年以前世界有七大灾难,世界末日来到了,只有‘三班仆人派’才是真理真道”等歪理邪说,坑蒙骗人。还有全范围教会、新约教会、主神教、被立王等被国家确认的邪教组织,他们全都万变不离其宗,其封鬼立神的性质都是一样一样的。
所有邪教头目,都是通过自吹自擂的自我神话来抬高自己,其目的就是为了行骗方便,让民众容易相信他们就是上帝派来拯救人类的天使,诱引民众上当。以此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发展成员。有了自己神一样的化身和“圣旨”,他们便可以肆意妄为、胡作非为了。他们篡改、伪造、东拼西凑出邪教著作,对成员实施洗脑、精神控制。根据“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歪理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的国家法律法规条款规定,这样一些“神化首要分子”的邪教组织,其性质已经严重地触犯了国家的法律法规,这样的犯罪行为,难逃法律的制裁。
邪教的主张决定:难逃法网
《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
“法轮功”教主李洪志就盗用佛教、道教和中国传统文化中一些辞语,吹嘘“法轮功”是最高“佛”法,可以度一切人,并自诩是宇宙中最大的“佛”。“这宇宙中我的年龄最大,你们谁也没有我大。”2002年3月,李洪志在《北美巡回讲法》时说:“宇宙再大,也没有我大。”他还能“了悟宇宙真理”“预知人类过去、未来”等等胡言乱语,宣称跟着他修炼法轮功就能躲过“地球毁灭”的灾难,可以圆满到“法轮世界”。这样信口雌黄的主张,其目的只有一个:坑蒙拐骗。这样的主张就符合邪教“利用迷信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的认定,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其它的还有:“全能神”主张:“《圣经》的记载已经过时”,耶稣的“恩典时代”已经过去,“国度时代”已经来临。“全身神是唯一的真神,以东方女性的形象再次道成肉身,降临在中国”,将对人类(特别是中国人)进行最终的宣判。还公开叫嚣“要向大红龙展开决战”,煽动其成员推翻“大红龙政权”,建立所谓的“全能神国度”;与他们遥相呼应“呼喊派”,妄称“基督是我,我是基督”,鼓吹“地球毁灭”、“瘟疫”等“世界末世论”的歪理邪说。并宣称“教会面前有三大敌人,一是自爱国会,二是共产党,三是人民政府。”扬言“把教会组织起来,与共产党和政府对抗到底”。这些邪教组织的政治主张,具有明显的反党、反社会、反人类特征。
这些公开的叫嚣,不仅制造了社会的恐慌,也为许多追随者的家庭造成了灾难。2001年1月23日,正当人们喜迎春节的时候,7名来自河南省开封市的“法轮功”痴迷者却在北京天安门广场点火自焚。另外受邪教“世界末日”的影响,自杀和杀人的案例也接连发生:2011年12月13日,在吉林省白城市经济开发区一居民楼的楼道内发生一起火灾,居住在该单元的居民郭凤荣、卞静和张秀清三人在—楼楼道间内死亡。在卞静身上携带的背包中发现一本“全能神”邪教书籍《话在肉身中显现》;2012年12月14日7时许,河南省光山县文殊乡陈棚村完全小学发生惨案:36岁的文殊乡邹鹏村村民闵拥军冲入这所小学,砍伤学生22名,群众1名。据调查,闵拥军受到同村一名60多岁“全能神”女信徒的影响,闯入校园,砍伤了23人……等等,不一一而论。
这些受到邪教主张宣传与妖言鼓惑而发生的不幸事件,造成了一个个家庭的破碎。邪教诱惑与引导是造成这些悲剧的根本,邪教罪恶罄竹难书,因此,他们难逃法律的制裁。
邪教的行为决定:难逃法网
在我国,历史上就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说法。而我们对于邪教违法的认定是以他们的所作所为作为依据的。自上世纪八十年代至今的三十多年里,这些邪教教主唯恐天下不乱,到处散布“世界末日”等谣言,称只有加入他们的邪教组织才能得救。在这些妖言蛊惑下,许多不明真相的民众,或被胁迫或被引诱加入邪教组织。从此灾难不断,有些妇女被奸污,充当性奴,有些被迫“过灵床”。有些被骗得倾家荡产、妻离子散,甚至家破人亡的悲剧时有发生。有些邪教头目及教首已经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有些还在逍遥法外,继续在装神弄鬼,招摇撞骗。
1995年12月,“被立王”教主吴扬名因散布“世界末日”谣言,以诱骗和胁迫手段共奸污成年妇女和幼女数十人,还要求信徒缴纳“奉献款”而聚敛钱财数十万元,被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1998年10月,“主神教”教主刘家国因制造、散布“世界末日”谣言,以“赐神灵”为名强奸妇女19人,以缴纳奉献粮、奉献款为名诈骗钱财40余万元人民币,被湖南湘潭市中级人民以强奸罪、诈骗罪等多项罪名判处死刑。这些自称有神迹的教主,在法律面前却失去了神能,束手无策。由此我们可以说:不管邪教邪首们把自己吹嘘得如何神通广大、神乎其神,在法律面前,也只能是原形毕露。
除了这些教主受到法律制裁,其追随者也常因炼功走火入魔,出现杀人放火等走上不归路的:山东人丛某学,在与姐姐同修“法轮功”中,每天练功都达到六七个小时。一段时间内,他经常产生幻觉,一会儿说“开天眼”了,一会儿又说看到家里到处是“虫子”,身上有“蛇”。并在与姐姐的“同修”中,认为死亡后可以到“极乐世界”去享福。2012年5月9日凌晨,走火入魔中,用菜刀将其“同修”亲姐姐杀死在家中。
除了杀人以外,邪教还以疯狂敛财为目的。“血水圣灵”通过开办经济实体、收取信徒“奉献金”、销售邪教书籍等方式传教,大肆骗敛钱财。“三班仆人派”以“奉献钱是交给神”等名义,骗取大量钱财。要说最擅长敛财的邪教头目,吴泽衡比李洪志毫不逊色,他不仅善于“常规”敛财,更善于投机钻营,敛得“名正言顺”:2011年日本发生大地震,吴泽衡立即察觉到普遍的社会恐慌,迅速推出“避灾挡煞”法器“戒坛方”,售价1212元,高出成本价数十倍。于是名目繁多的敛财花招出来了:入教费、教主手迹字画以及“华藏宗门”物品等,还有“过生日”“搞庆典”“送大礼”……骗取钱财不择手段。
邪教教主的这些敛财之道,造成许多信徒的倾家荡产、妻离子散,给社会的安定埋下了隐患,甚至有的受骗上当群众聚集闹事,影响了当地的社会稳定和正常的人民生活。他们已经严重地触犯了《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秘密结社的组织形式控制群众,一般以不择手段地敛取钱财为主要目的。”所以说,他们的行为必然受到法律的惩罚。
从以上邪教组织的性质、主张、行为来看,其造成的后果是恶劣的,对社会的影响是极坏的。无数血淋淋的事实证明:他们的一系列行为、做法都是违法的。因此说,邪教难以逃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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