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7日
,内蒙古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丁玉芳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丁玉芳犯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丁玉芳,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于赤峰市松山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2017年4月18日
5时许,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民警依法对丁玉芳的住所进行搜查,查获并扣押电脑组装机箱一合、东芝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宏基牌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十二部、存储卡十三张、U盘九个、移动硬盘一个、MP4两部、电视信号接收器十二个、卫星信号接收器(大锅)五个、高频头二十个、切割机二台、塑封机一合、李洪志挂像一张、法轮功印章五枚、印有“法轮大法好”的宣传条幅(小)二百五十五条、印有“真善忍好”的宣传条幅(大)十九条、法轮功宣传挂件一百四十六个、法轮功台历三十个、法轮功护身符卡片七十张、法轮功光盘一百七十张、法轮功磁带三十盒、法轮功宣传册一百一十八册、法轮功书籍一百九十五本等法轮功宣传品及传播工具。
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丁玉芳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系犯罪预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十一)项之规定,判处丁玉芳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