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吴某某等十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做出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十名被告人分别于1998年至2017年期间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并担任“全能神”乌达区小区“讲道员”“联络员”等职务,痴迷传播邪教教义,发放邪教书籍、刊物,频繁参加“全能神”聚会,扰乱社会秩序。
法院认为,被告人明知“全能神”是国家明令禁止的邪教,仍传播宣扬邪教教义,传播邪教书籍和存储介质,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据此,依照《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安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其余八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情节较轻,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三年,缓刑二年至五年,没收相关违禁品和用于实施犯罪的电脑、播放器、内存卡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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