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错,你没看错,正如题目所说,近日,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人民法院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柱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诽谤罪一案依法做出判决。
该案系兴安盟首例,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的被告人,以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和诽谤罪定罪获刑的案件。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儿呢,让我们把时间拉回到2016年
被告人王某柱、朱某、陆某芹、陆某霞、张某兰五人在突泉县突泉镇制作印刷“法伦功”宣传图册并散发,共计九百余册页。在2016年间,以上五被告人还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处邮寄内容虚假,侮辱、诽谤他人的署名信9封。
突泉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柱、朱某、陆某芹、陆某霞、张某兰5人在明知“法伦功”被国家认定为邪教组织并依法取缔后,依然进行“法伦功”传播活动,已构成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另在此过程中,有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已分别构成诽谤罪。
突泉县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诽谤罪数罪并罚,判处以上5被告人三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法收缴用以实施犯罪的工具和持有的非法宣传品。
此案高所我们,小纸片不能瞎印,诬陷别人的话不能瞎说;清清白白做事,明明白白做人,才是人间正道。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JzhZmIQKy3Wnqs7RXhMfcA
【责任编辑:尧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