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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传播“法轮功”宣传品在大同获刑

来源:中国反邪教网 作者:董夏      2020-04-03

 

 

  2019年12月25日,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米英涛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米英涛未上诉,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被告人米英涛,女,195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北关派出所,无业,捕前住大同市平城区安益前街安益园11-1-3号。

  2019年7月9日因本案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被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9日9时许,被告人米英涛在大同市平城区天胜雅园门口附近向过往群众散发“法轮功”邪教组织宣传品时,被接警后赶来的大同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警察抓获,现场收缴邪教组织宣传币105张、护身符13张、项链7条、书籍4本、光盘1张。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米英涛传播邪教宣传品,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米英涛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能积极反思、真诚悔过、书面承诺不再继续练习法轮功,并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第一款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行为,社会危害较轻的;

  (二)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相应标准五分之一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责任编辑:狮子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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