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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包头市对两名法轮功人员依法判刑

来源:北疆风韵 作者:亦烛      2019-01-16

  近日,经过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对两起涉“法轮功”案件被告人段某某、周某某依法判刑。

  段某某,女,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自2016年4月以来,被告人段某某以散发邪教法轮功传单、赠送护身符等手段,多次在本市昆都仑区等地宣传邪教法轮功。2018年4月16日,公安机关在其家中发现并扣押未散发的法轮功宣传单、图片、标语共208张、书籍、刊物共32册、光盘20张、U盘4个、MP4播放器2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制作、传播“法轮功”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涉案邪教宣传品予以没收。

  周某某,男,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2018年4月,被告人周某某两次到崔某某家中与崔某某、段某某、曹某某聚会。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周某某家中发现大量未散发的法轮功宣传单、图片、标语、三退手册、法轮功书籍、笔记本、电脑主机箱等物品。法院审理认为,自2016年4月以来,被告人周某某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又从事邪教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涉案邪教宣传品予以没收。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对于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没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对于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没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彩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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